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被 告 蔡吉茗
吳淑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漢燊參加訴訟人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采珍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
楊宜璇律師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