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朝騰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翁承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參見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記載本件上訴人所請求土地及建物之買賣總價款為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