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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致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汯鍇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1萬22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