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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 告 阮靖善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被 告 潘凌宏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廖育賢被 告 湧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於第一審程序時,誤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明忠」記載為「谷元宏」,爰請求裁定更正等語。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育婷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中關於被 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 『谷元宏』 『蔡明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