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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雨晨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宸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上訴人如受勝訴判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