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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 告 趙惠玲被 告 黃惠真訴訟代理人 謝明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834元。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