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34號原 告 辰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即高仁和小客車租賃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宗被 告 張學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本院亦無其他具有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法 官 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返還車資等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