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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5號原 告 張原勝

張桓溫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追 加 原告 張李玉蓮

張碧聰張幼蓬張圓娟張碧如張聰文張育雯張文霖(即追加原告張劉葉之承受訴訟人)

張益祥(即追加原告張劉葉之承受訴訟人)

張巧幸(即追加原告張劉葉之繼承人)

張國瑋

張郁琳

張郁晨張郁青張蔡美鳳張碧巖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為公示送

張博釋張鈞傑

張仁羿江宜蘋江宜靜江權澤

江權益江安浩

江玫姿

江曉瑩江榮輝

江文宗江文石劉江裕賴江月霞劉漢璋劉佳玫劉顯翼

劉顯堂劉艾倫(即追加原告劉顯亮之承受訴訟人)

劉艾亭(即追加原告劉顯亮之承受訴訟人)

李素霞(即追加原告劉顯亮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惠

張劉素惠張昭洋

張淑敏張淑惠張玉秀

張淑娟張至孝張榮毅張榮旭張永盛胡張桂美張碧娥張武雄張文雄

張平生

賴政德賴富德賴崇德賴秀鳳張月翠張香雪

張子超嚴張雪與

張絹枝

張淑枝張碧枝張慧枝李明娥李明宜

簡李明珠李明娟

張聰文(即追加原告張宋麗春之繼承人)

張育雯(即追加原告張宋麗春之繼承人)被 告 張弘松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 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文霖、張巧幸、張益祥為原追加原告張劉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李素霞、劉艾倫、劉艾亭為原追加原告劉顯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張聰文、張育雯為原追加原告張宋麗春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追加原告張劉葉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文霖、張巧幸、張益祥;原追加原告劉顯亮於114年4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素霞、劉艾倫、劉艾亭;原追加原告張宋麗春於115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聰文、張育雯,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原告出具之原追加原告張劉葉、劉顯亮、張宋麗春及其等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上開繼承人及被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