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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96號上 訴 人 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上訴人與親家ONECITY管理委員會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396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99,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