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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劉勇成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被 告 太禾發建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良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合意聲請移付調解,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將本件移付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