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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大通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盛被 上訴人 蕭名助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