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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12號原 告 劉景昌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告 陳禎宸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