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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33號原 告 吳旺

吳清烟吳清輝吳清將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被 告 蘇茂偉

蘇美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被告所提之答辯狀內有指定送達代收人及陳明送達地址,然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僅對被告住所送達,未向該送達代收人為送達,則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容有疑問,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