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86號上 訴 人 賴麗如被 上訴人 廖乃慧
馮俊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1,303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本院依上訴人於第一審訴之聲明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