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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93號上 訴 人 徐承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