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阮語豔被上訴人 林志堅
莫怡珍
臺中榮總人事代表人胡謹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7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0元(0000000+0000000+2600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