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傅桂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義宏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