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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李義明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李立幸、李宗杰與被告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案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