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謝麵被 告 邵慶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之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之建物於101年5月14日登記里普資字第074570號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200萬元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塗銷。前開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與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雖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條文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比較擔保債權額及供擔保物價額之高低以定之。經核系爭土地價額為670萬995元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95㎡×公告土地現值44100元/㎡+建物課稅現值44100元=0000000元】,已高於擔保債權額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