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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0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陳信妤被 上訴人即原 告 王愷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