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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6號原 告 林文達

林妤珊施昀杞林承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自字第1120681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亦無效。

備位請求確認被告上開決議對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及函文公告土地分配圖表關於原告之部分亦無效。然本件原告與林金鋒、廖彩微、林坤建另案對被告提起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審理,並於該案中主張被告未合法成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等語,經該案於113年5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復經被告提起上訴,現尚未確定,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被告重劃會是否有效成立,當影響原告本件請求確認之11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決議之效力,屬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即有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