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6號原 告 林文達
林妤珊施昀杞林承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其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亦經被告同意,認無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