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清立
賴清煙賴建勳賴清斌(兼賴林粉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俊(兼賴林粉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元(兼賴林粉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惠(兼賴林粉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清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移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各自上訴利益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各自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
編號 上訴人 地上物占用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5,061元/㎡)(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 賴清斌 (A)31.83㎡ 161,092元 3,615元 2 賴清斌、賴清俊、賴清元、賴淑惠 (F)1.88㎡ 9,515元 2,250元 3 賴清立、賴清煙 (B)76.51㎡ 387,217元 7,905元 4 賴建勳 (C)166.34㎡ 、(E)147.35㎡ 1,587,585元 30,154元 5 賴清煙 (D)24.87㎡ 125,867元 2,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