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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俊雄即永盛消防設備器材行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美捷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庭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其訴訟代理人具狀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