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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原 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永晟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石尚洺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周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