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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上 訴 人 蔡滿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益萬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6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7,956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