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 訴 人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裕展上 訴 人 陳芊慧被 上訴人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