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唐國焱被 告 姜惠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社區公告欄位連續刊登道歉啟事30日」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前開聲明請求判命應為刊登道歉啟事之行為人、刊登處所、道歉啟事內容等事項均闕漏。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原告除應補繳前開裁判費用外,尚應將聲明第3項補正使之明確,並應補正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