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72號原 告 黃登順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被 告 黃虹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為一造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提出答辯,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