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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恩良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恩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113年5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