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恩良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恩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式參見附件即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