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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玉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鴻易、邱雅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