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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57號原 告 趙綵柔訴訟代理人 賴峯圻被 告 鞠麗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84號案件刑事訴訟之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上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從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