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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90號原 告 林山章

林金鋒廖彩微林坤建陳昇輝陳玉姿陳昇旭陳昇耀陳淑妍陳英姿陳雀姿林峻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以非法人之團體為當事人之訴訟,關於該非法人之團體是否存在,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以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被告,該團體倘有依法成立存續,其性質應屬非法人之團體。惟原告林山章前訴請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決在案,該事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憑,並經兩造陳明在卷;訴外人林文達等7人(含本件原告林金澤、廖彩微、林坤建)、原告陳昇輝等5人(含本件原告陳玉姿、陳昇旭、陳昇耀、陳淑妍)等人前分別訴請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及確認被告成立大會決議無效等情,刻於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審理中,有本件訴訟之起訴狀、原告113年3月13日民事陳報狀、被告113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可證,業經調卷查核無訛,堪可採認,本院據此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於該他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董惠平法 官 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