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參 加 人 魏楨晟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王秉凱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竹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