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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江允鏵

江偉軒謝麗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江國梅

江國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黃筑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文件交付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江國梅、江國珍應將所管理(保管)之訴外人禮賓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江寶民生前所開設之公司戶、訴外人江寶民個人金融帳戶等文件交付原告。嗣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江國梅、江國珍應將原禮賓國際有限公司前負責人江寶民所持有出資額(原告誤繕為"股份",逕予更正)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登記為原告江允鏵、江偉軒、謝麗琴等繼承人名下(本院卷第87頁)。是於追加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0,000元(計算式:查閱文件部分1,650,000+出資額登記部分1,500,000=3,1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文件交付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