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0號上 訴 人 江允鏵
江偉軒謝麗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國梅、江國珍間請求文件交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