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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良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青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占有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1,3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排除占有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