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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23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112年度訴字第523號(玲股)原 告 謝姍姍被 告 彭宏穎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523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蔡汎沂書記官 許家齡通 譯 陳玉珊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謝姍姍 到被 告 彭宏穎 到和解成立內容:

壹、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所有,被告應偕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過戶登記予被告。

貳、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 告 謝姍姍被 告 彭宏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許家齡法 官 蔡汎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