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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3號原 告 謝姍姍被 告 彭宏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彭宏穎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