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0號原 告 方政偉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被 告 林庭竹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資財產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