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廖月滿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被 告 陳成淵上列原告於對被告之離婚訴訟中另具狀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及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為「南投縣○○鄉○○村○○巷00號」,另假釋出獄後亦係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觀護中。原告於對被告之離婚訴訟中另具狀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及代墊款,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返還借款及代墊款事件移送臺灣南投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