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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2號上 訴 人 莊榮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立傑等2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7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下列不合法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其中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被上訴人2人登報道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為「聲明上訴」而已,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上訴聲明」,認有命上訴人補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明上訴狀及日後各項補正書狀繕本各2份,俾利送達被上訴人2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