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2號上 訴 人 黃東興被 上訴人 黃東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