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85號原 告 鄒鳳嬌兼訴訟代理人 余成鐘被 告 熊貓名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正雄被 告 陳文宏
謝婉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熊貓名邸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鄒鳳嬌新臺幣17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熊貓名邸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余成鐘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熊貓名邸管理委員會負擔百分之13,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熊貓名邸管理委員會如以新臺幣17萬元為原告鄒鳳嬌預供擔保,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余成鐘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楊雅蓉,於訴訟中之民國112年11月13日變更為李祈逵,再於113年11月25日變更為張正雄,並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7至413、497至501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鄒鳳嬌為熊貓名邸社區(下稱熊貓社區)內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3房屋所有人(位在頂樓,下稱系爭房屋),與其夫即原告余成鐘同住系爭房屋。被告陳文宏、謝婉蓉夫妻則同為熊貓社區住戶,陳文宏並為被告熊貓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24屆之主任委員(下稱主委)。鄒鳳嬌於111年1月間發現系爭房屋天花板裝潢出現水漬,隨即通報管委會頂樓漏水,陳文宏並於111年2月間至系爭房屋查看,其原為興建熊貓社區之建設公司協理,明知頂樓漏水應儘速且全部範圍處理,以避免漏水造成系爭房屋天花板裝潢損壞範圍擴大及再發生漏水情事,竟為下列拖延管委會決議修繕頂樓漏水之行為:㈠管委會決議局部修繕。㈡原告列席111年11月管委會會議時,陳文宏告知我還想住這社區等語(意指不想花費高額修繕費用),並於原告陳述意見後要求原告離開會議現場。㈢原告於111年11月15日對管委會及委員提出民事訴訟,熊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於111年11月21日決議通過進行頂樓修繕後,原告方撤回訴訟。㈣管委會於111年12月間以廠商報價新臺幣(下同)125萬元高於區權會決議通過維修之金額115萬元為由,另提出以調查表方式表決是否同意修繕,無視管委會本有10萬元之授權權限。經不知名住戶以匿名字條告知原告管委會意圖於下次區權會推翻先前通過之修繕案。後幸經社區住戶陳永富另覓其他廠商以72萬元承攬頂樓維修工程,頂樓漏水問題才獲修復完畢,但修繕期間已致系爭房屋天花板裝潢漏水處不斷增加擴大,致需全部拆除重作,經廠商勘查修繕費用總計需花費38萬9000元(下稱系爭損害)。謝婉蓉係熊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委託陳文宏代理出任主委,與管委會均負有修繕熊貓社區共有部分之義務,卻故意拖延,已妨害原告對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損害,另被告以此方式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致原告常處焦慮狀態及有睡眠障礙,且情節重大,鄒鳳嬌應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4萬元,余成鐘應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鄒鳳嬌122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余成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㈠管委會以:管委會對系爭房屋所受之系爭損害確係頂樓漏水
造成之事實不爭執,系爭損害修繕費用經鑑定為15萬元,管委會可以接受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文宏、謝婉蓉以:對系爭房屋所受之系爭損害確係頂樓漏水造成之事實不爭執,惟原告通知管委會系爭房屋頂樓漏水後,陳文宏即先行查看,並經管委會決議由會穎公司修繕漏水,後因下雨始一再延期,嗣陳文宏提議將頂樓全面打除至RC層進行防水,亦經全體委員同意,因報價全面修繕金額已逾管委會20萬元權限,管委會乃决議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經區權會決議採第二案,且修繕上限為115萬元,而最終選定之昱森工程行報價為125萬元(工法:清除至結構體,結構體素地塗彈性水泥,以及PU施工包含底層接著劑、3mm聚氨酯PU及抗氧化保護劑),故管委會另先提出頂樓修繕調查表,告知各區權人金額超出部份是否112年度申請修繕補助12萬元,同時請住户協助尋找其他防水廠商報價,以避免工程延宕。後經總務委員陳永富找上承工程行以72萬元修繕(工法:清除至粉刷層,打底漆後塗一層彈泥,以及塗橡膠PU和隔熱面漆兩層),並於112年3月20日完工驗收。原告未比較上開二種工法之不同,僅以工程款多寡為依據,即指摘被告拖延、有過失云云,顯有未當;再者,漏水修繕涉及抓漏、止漏、防漏等專業,係獨立於建設、營造等業以外之行業,非一般民眾所可判斷解決,即使一般營業廠商亦然,原告主張被告有過失,亦無理由。況依熊貓社區住戶規約(下稱住戶規約)規定,管委會採決議制,且支出修繕權限為20萬元,如有超過,則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熊貓社區頂樓漏水之處理,均係由管委會開會決議,有如附表所示之管委會會議紀錄可證,非陳文宏單獨以主委身分即可決定,且修繕工程之預算、施作內容、範圍、進度,均需遵守住戶規約、管委會會議決議、區權人會議決議內容及受當時新冠病毒疫情、天候影響,陳文宏並未有何故意或過失拖延之行為。另依住戶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本可擔任管委會之委員、主委。謝婉蓉僅為區分所有權人單純推由陳文宏擔任主委,實與頂樓漏水及系爭損害無關,且系爭房屋於87年4月14日建築完成,原告於111年1月底發現漏水,已超過耐用年數,故其維修費用中之材料零件部分,應以10分之1計算較為合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受有系爭損害確係頂樓漏水造成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9、48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定為真正。
二、系爭損害範圍,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損害照片(見本院卷第27至55頁),並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下稱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至現場鑑定,並有鑑定人對系爭損害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卷附鑑定報告書『案號000-0000』第23至68頁),足見熊貓社區頂樓漏水與原告所受系爭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管委會賠償所受損害,即有所據。
三、原告雖以:陳文宏於擔任主委期間,故意拖延頂樓漏水維修進度,致系爭損害範圍擴大,與區分所有權人謝婉蓉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依住戶規約第3條、第5條規定,熊貓社區分別設置區權人會議、管委會處理社區事務,社區規約第5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應設置包含主委在內之委員總計5人,住戶規約第7條第3項並規定:管委會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住戶規定約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委會職務之一(見本院卷第235至241頁)。依上開規定,足證管委會決議熊貓社區共有物之修繕決議,採多數決方式決定,非主委1人可單獨擅斷。又依熊貓社區管委會組職章程第13條規定及職掌表之內容(見本院卷第257、259頁),管委會非經常性費用核支權限為20萬元以內,均核與陳文宏、謝婉蓉所辯內容相符一致,且陳文宏於111年3月經原告告知頂樓漏水致系爭房屋發生系爭損害後,隨即與管委會為如附表所示之處理,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管委會既係合議制,所作成之決議均係參與會議之委員以多數決或規約規定之比例,實無原告所主張由陳文宏單獨一人故意以拖延方式決定之情形。又管委會於111年11月10日加開之委員會例會中,決議採二方案供區權會討論表決,方案一為B、C棟全面移除空中花園打除至RC層,再進行彈泥防水、泥作及PU層工程,A、D棟則使用浸泡式水工法,方案二則為A、B、C、D棟均採全面移除空中花園打除至RC層,再進行彈泥防水、泥作及PU層工程,嗣於111年11月21日區權人會議中,決議通過以方案二進行修繕,預算為115萬元,惟於111年12月19日管委會例會時,與廠商議價結果以125萬元施作等情,有上開加開之委員會例會會議記錄、區權人會議、管委會會議紀錄附卷可參(參附表證據欄所示),可見管委會與廠商最終議價之金額已超出區權會原先授權之預算標準,原告雖認管委會可自行以非經常性費用核支權限20萬元內增加頂樓漏水修繕案預算以利早日施作修繕工程,惟觀諸熊貓社區管委會組職章程第13條規定及職掌表之內容規定意旨,並未授予管委會追加區權會通過之修繕預算上限之權限,否則不啻給予管委會以拆分經費方式架空區權會對社區重大修繕及大額支出之最終決定權,原告認陳文宏故意不以非經常性費用核支權限追加10萬元之修繕預算以達到拖延修繕進度之目的,容有誤會。至原告主張:新任管委會雖由總務委員陳永富,改找上承工程行另行報價,最後以72萬元完成頂樓漏水修繕之事實,為陳文宏所不爭執,惟將新舊兩修繕方案內容相比,舊方案清除至結構體,新方案只清除至粉刷層;舊方案結構體素地塗佈彈性水泥,新方案則打底漆、彈泥一層;舊方案PU施工係以塗佈底層接著劑、3MM聚氧酯PU及抗養化保護劑,新方案則塗橡膠PU兩層、隔熱面漆兩層,故新舊方案之工法顯有不同,有舊方案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77、179頁)、新方案之工程合約(見本院卷第207頁)附卷可考,兩方案之工作內容及費用顯有不同,新任管委會既係以變更工法、廠商、費用方式,以便讓頂樓漏水修繕得以在區權人會議決議之預算內完成,亦難據以推論前任主委陳文宏有不願修繕拖延進度之主觀故意。末原告固提出曾收到匿名字條,以證明有不詳住戶告知被文宏有推延或反對頂樓漏水修繕之計劃,惟觀諸匿名字條內容,僅提及「本年度的委員及部分住戶」,並未指名係陳文宏一人所為(見本院卷第61頁),且上開字條既為匿名,亦無從傳喚製作字條之人到庭為證,以驗證內容是否屬實,自不得做為對陳文宏不利認定之依據。況本院就「原告於111年1月發現水漬至112年3月20日廠商修復頂樓漏水完畢期間,系爭損害是否有明顯加劇或擴散情形」一節囑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亦表示:系爭損害未因修繕期間而有擴大加劇(參鑑定報告第4頁)。足證原告主張:因陳文宏故意拖延社區頂樓漏水修繕進度,致原告所受系爭損害擴大加劇一節,實屬無據。
四、系爭損害之修繕方式與費用,經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損害修繕方式建議拆除室內各空間天花板,再依原有構造及材料方式重新裝修室內各空間天花板,修繕費用經估算為15萬元(見鑑定報告書第4頁)。而上開鑑定報告係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至現場勘查後,依照系爭損害實際毀損情形,評估所須修繕範圍、數量及修繕方式,並依此修補方法評估修繕費用,審酌其指明之修繕方式應有助於系爭損害之修補,且費用亦無顯然不合理之處,且管委會對修繕費用15萬元亦為自認(見本院卷第562頁),是本院認系爭損害之修補方式及費用應以鑑定報告書之修繕方式與費用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即無足採。
五、原告雖以:鑑定報告書漏未列入系爭房屋天花板內燈具之拆裝(挖孔)、牆面油漆及修繕工程所需防護措施費用,應以原告請特力屋大墩分公司報價所製作之「特別訂購單(報價)」(下稱報價單)價格總計38萬9000元較為合理等語,惟回復原狀之費用,應以必要為限,已如前述,鑑定報告書所為之修繕費用預估,係基於系爭房屋之室內天花板材料為隱蔽部分,經鑑定人與兩造協議室內天花板材料就定為三分夾心木板加一底二度乳膠漆加上拆除現有室內天花板估算,且其項目即包括系爭房屋各空間依其面積所需之木板、乳膠漆、拆除及運棄費用臚列,並以鑑定人於現場所實際測繪之各空間面積平面圖為據,有鑑定標的物修繕費用估算表附卷可參(見鑑定報告書第19、21頁),堪認其所估算之項目及費用應為修繕系爭損害所必要。至原告提出之報價單僅列有修繕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見本院卷第63頁),各項目是否對修繕系爭損害有何必要性及各項目之金額如何評估計算得出,付之闕如,自無從採為對原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六、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者所列舉者,學說以具體人格權稱之;後者則為例示規定,以情節重大為要件。至情節是否重大,自應參酌加害人所侵害之人格法益類別、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具體事實審認之。按人民有居住自由,為憲法所保障,更於民、刑事法規明文規定,以為保障,應認居住安寧屬居住自由所內涵之人格法益之一,自屬民法第195條第1
項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依上說明,如被害人此部分所受損害情節重大,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查鄒鳳嬌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同住該處,其因熊貓社區頂樓漏水造成系爭房屋發生系爭損害之結果,依鑑定報告所附之現場勘驗相片可知,範圍涵括系爭房屋各空間之天花板全部,且自發現系爭損害後至頂樓漏水修復完成,歷時1年有餘,鄒鳳嬌並經醫生診斷有因居家環境壓力致焦慮狀態、睡眠障礙病況惡化,有趙玉良身心醫學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5頁),原告忍受居家滲漏水之不便與干擾,其居家安寧之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一節,堪以採信。本院審酌管委會不法侵害之情節、期間,原告在日後進行修復時亦需承受施工所帶來之不便,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及兩造之工作、收入、學歷、家庭狀況暨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資料(附不公開證物袋)等一切情狀,認鄒鳳嬌請求管委會賠償2萬元,余成鐘請求管委會賠償1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應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管委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管委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2年4月1日,見本院卷第7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鄒鳳嬌請求管委會給付17萬元(計算式:15萬元+2萬元=17萬元),余成鐘請求管委會給付1萬元,及均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該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本於衡平之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管委會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
熊貓社區頂樓漏水處理經過: 日期(民國) 說明(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本院卷頁數 111年3月31日 會穎測漏工程公司勘查14C頂樓漏水:工作間、小臥室、次臥室共三處 111年4月1日 會穎測漏工程勘查14D頂樓漏水:客廳、和室、餐廳共三處 111年4月2日 會穎測漏工程報價14C頂樓60,000元、14D頂樓36,000元,共96,000元,未稅,保固三年 會穎公司111年4月2日估價單2紙(第107、109頁) 111年4月5日 聯絡台化工程吳耀明先生,勘查14C頂樓後表示若非全部修繕不估價 111年4月6日 電洽台化工程公司吳先生撥空勘查14C及14D頂樓漏水處並估價 111年4月9日 台化工程公司吳先生勘查14C及14D頂樓漏水情況 111年4月13日 將14CD頂樓漏水排入管委會議題討論,14C鄒小姐列席會議,決議由會穎進行修繕,價格由主委議價,嗣議價至95,000元(未稅)。 111年4月13日管委會紀錄(第111至115頁) 111年4月14日 通知會穎安排CD棟頂樓漏水修繕工程 111年4月22日 追蹤會穎安排CD棟頂樓漏水修繕工程施作日 111年5月9日 再次詢問會穎安排CD棟頂樓漏水修繕工程日,回覆:5/19(星期四),預計5個工作天 111年5月13日 管委會報告,預計5/19開始施工,需5個工作天 111年5月13日管委會紀錄(第117至121頁) 111年5月18日 天氣不穩定,致電會穎5/19是否可施作?回覆:因接續的幾天會有下雨的情況,故予以延期 111年6月1日 6/6還有一波梅雨鋒面,詢問會穎CD楝頂樓漏水修繕是否還延期施作?回覆:再延期 111年6月13日 詢問會穎測漏工程有安排何時可施作CD楝頂樓漏水修繕?現場人員經常被住戶問得很有壓力。回覆:好天氣再安排,下雨天沒辦法 111年6月15日 管委會報告因逢雨延期施作 111年6月15日管委會紀錄(第123至127頁) 111年6月20日 電洽會穎時間是否安排,另告知14C的漏水有增加新的漏水點 14C提供之圖面手稿(第129頁) 111年6月24日 請會穎安排時間勘查14C新的漏水點 111年6月27日 確認14C的費用增加38,000元,並重新確認14C漏水修繕費用98,000元減為95,000元;14D36,000元減為35,000元,並請會穎測漏工程儘速安排修繕作業時間 會穎公司111年6月24日估價單(14C)(第131頁) 111年7月1日 向會穎反映14B頂樓有漏水情況,請安排勘查 111年7月7日 會穎報價14B頂樓漏水估價32,000元 會穎公司估價單(第133頁) 111年7月15日 7/15管委會決議B、C、D楝漏水一併修繕,共162,000元 111年7月15日管委會紀錄(第135至139頁) 111年7月21日 陳文宏主委於群組提議全面剔除至RC層,再做防水,其他委員認同 111年8月5日 11D陳主委指示請勇茂工程勘查頂樓防水工程 111年8月15日 八月份委員會例會,14C列席與會。決議:廠商評估移除空中花園所需費用及移除後的彈泥防水、水泥及上層的PU,此案估價後若是超出委員會的權限(按:2 0萬元)則交付今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111年8月15日管委會紀錄(第141至145頁) 111年8月16日 陳主委給予拾域開發邱先生的聯絡電話,並指示請他勘查BC楝及D 棟(D楝暫先移除晒衣架) 111年8月22日 拾域開發林先生勘查BC楝頂樓空中花園移除及D楝曬衣架暫移除作業估價 111年8月24日 陳主委給予天成工程行黃彬先生聯絡電話 111年8月29日 陳主委告知也請天成黃先生報價剔除工程 111年9月7日 天成黃先生至社區勘查估價 111年9月12日 管委會報告因雨季延期施作,日期期未定 111年9月12日管委會紀錄(第147至151頁) 111年10月3日 通知會穎測漏工程因11月份要進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BCD頂樓的部份修繕作業暫緩安排 111年10月3日 詢問天成黃先生估價結果。黃先生回覆:不願意承接移除空中花園工程,只願意承作移除到RC後的工程 111年10月3日 通知昱森工程安排勘查BC楝頂樓空中花園移除及泥作工程估價 111年10月12日 約昱森工程下午4點進行勘查作業 111年10月17日 1.天成黃先生提供ABCD楝頂樓彈泥防水、泥作、PU工程共估價831,080元(未稅)。 2.管委會報告漏水處因地震或下雨有增加渗水面積,擬評估全面修繕。決議:頂樓漏水修繕案提11/21區權會討論 管委會紀錄及估價單(第153至159頁) 111年10月21日 勇茂工程協助找廠商估價BC棟頂樓空中花園移除工程 111年11月7日 昱森給予估價單:拆除作業(含 D棟)估價929,700元,泥作工程(含D楝)估價1,229,600元 昱森工程行估價單2紙(第161、163頁) 111年11月8日 14C鄒小姐找經理了解報價一事 111年11月10日 勇茂工程口頭報價BC楝空中花園移除工程450,000元(未稅) 111年11月10日 委員會加開11月份委員會例會,14C列席與會,決議二個方案供區權會討論:其一方案為BC楝全面移除空中花園打除至RC層,進而進行彈泥防水、泥作及PU層;而AD楝則使用浸泡式防水工法。另一方案則為全面移除空中花園及 隔熱磚,打除至RC層,再進行彈泥防水、泥作及PU層 111年11月10日管委會紀錄(第165至167頁) 111年11月14日 經與勇茂工程議價BC棟空中花園移除工程450,000元(含稅) 111年11月14日 19:00主委約昱森工程了解工程估價及施作工法,並和昱森工程協調僅做BC楝空中花園的施作價格 111年11月15日 下午14C請其公司法務來社區索取向社區申請的2-10月財務收支表及2-10月會議紀錄,並於晚上請夜班執勤人員拍照起訴狀,回報給經理轉知委員會 111年11月21日 晚上7點召開第二十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41人,同意34票通過,同意方案二進行修繕,修繕上限115萬元,並授權管理委員會進行後續修繕工程 111年11月21日區權會紀錄(第169至173頁) 111年11月22日 14C請櫃台轉知會撤告,另請委員會找廠商估價住戶的天花板修繕 111年12月1日 通知昱森工程BD棟頂樓重新估價 111年12月6日 遠峰水電至14C專戶内估價天花板復原修繕,估價28,000元 遠峰水電估價單(第175頁) 111年12月13日 昱森工程重新提出BC楝空中花園移除估價:681,655元,泥作估價:737,149元 昱森工程行估價單2紙(第177、179頁) 111年12月16日 鴻輝油漆工程至14C專戶内估價天花板復原修繕,估價35,000元 鴻輝油漆工程估價單(第181頁) 111年12月19日 第24屆12月份管理委員會例會,第25屆即將上任委員與會,昱森工程列席報告,最後議價結果:125萬元(未稅)。暫訂由昱森工程行於農曆春節快開始發包施作,若期間尚有其他工程行勘查報價,仍可討論;超出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修繕上限115萬元部分,由委員會決議在頂樓漏水不得不修繕的狀況下,先提出頂樓修繕調查表,告知各區權人超出的部份是否由112年度申請市政府修繕補助12萬元,同時也請住戶協助尋找其他防水廠商報價,避免工程延宕 111年12月19日管委會紀錄(第183至189頁) 111年12月21日 委員會提出頂漏水樓修繕調查表並公告,請住戶表達是否同意管委員會所提方案 頂樓漏水修繕調查表(第191頁) 111年12月27日 第25屆總務委員陳永富找上承工程行修繕BC棟屋頂花園,報價75萬元 上承工程行報價單(第199頁) 112年1月9日 14C鄒小姐寄存證信函,稱有匿名信件投遞其信箱,指述本年度委員及部分住戶想推翻區權會關於頂樓修繕決議,管理公司應加管理,待其回國將訂製天花板修繕,並對管委會及相關人等追訴民、刑事責任 存證信函(第193至197頁) 112年1月12日 14C公司之法務到社區來請管理公司代為傳達兩件事: 1.委員會遲遲未決議該戶的天花板修繕,待鄒小姐回國後將會進行漏水處的天花板修繕作業,屆時費用將會向委員會進行求償,費用勢必也會比當時委員會請廠商估價的還可觀。 2.頂樓的修繕若一拖再拖,接下來也會提告 112年1月13日 上承工程行報價75萬元(含稅),列席管委會報告施工工法及工序,並議價至72萬元(含稅),預計年前簽約、年後施工 112年1月13日管委會紀錄(第201至205頁) 112年1月19日 與上承工程行簽訂工程合約,施作BC棟頂樓防水工程,預計1/30申請路權並施工 工程合約(第207至209頁) 112年1月30日 上承工程行進行BC棟頂樓空中花園開挖作業 112年2月12日 上承工程行PU工程完工,接續工程淹水作業三天 112年2月16日 14C請經理轉知委員會有關頂樓天花板漏水導致室内天花板污損現象,請於2月底前完成修繕,3月她會評估全面更新,同時也會向委員會提起賠償訴訟 112年2月20日 主委及財委會同上承工程行王老闆進行放水測試驗收作業 112年2月20日 委員會決議:14C天花板因頂樓漏水導致污損修繕,考量遠峰水電的估價比較詳細,且現場傢俱價格高昂,廠商為避免爭議與糾紛,有採用防塵帶與膠膜包覆,故協調由遠峰水電安排進行該戶天花板的污損修繕,價格28000元 112年2月20日管委會紀錄(第211至219頁) 112年2月23日 會後告知14C有關該戶天花板修繕決議一事,她和先生討論的結果是要全面更新天花板,至於要求償的金額就待法院判決 112年3月13日 去函14C列席討論社區監視影像訊號保存可使用狀態案及頂樓漏水致室内天花板受損復原修繕 112年3月19日 收到台中簡易庭調解通知書(112年中司小調字第597號),有關14C於1/12向管委會申請「區權人繳回的頂樓漏水修繕調查表」未果,向主委及財委請求賠償一年管理費62,436元及利息 台中簡易庭通知書(第221頁) 112年3月20日 BC棟頂樓修繕於3/20驗收完成 112年3月20日管委會紀錄 112年3月31日 收到法院開庭通通知書(112年訴字第785號),有關頂樓漏水修繕拖延致使權益受損,向管委會及上屆主委陳文宏夫婦請求賠償1,229,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