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9,023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