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郁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宸因112年度訴字第70號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