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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9號上訴人即被 告 林衍良被上訴人即原 告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