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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44號抗 告 人 許炫蔚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娟娟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