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美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宇千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8萬1,673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46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8,24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起訴時」之價額為準,而所謂之交易價額,應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㈠查本院第一審本訴部分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反訴部分判決
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18分之11.32,及臺中市○○區○○○路○段00號5樓之2建物(獨家會館編號第5樓之F戶,下稱系爭房屋)(上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⒉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交付予原告。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付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650元。
㈡上訴人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係請求移轉登記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所在之臺中市○○區○○○路○段00號大樓,與本件起訴時間最接近之交易紀錄係於112年11月間,當時同大樓2樓之5房地之交易總價為520萬元,交易總面積為33.83平方公尺,並備註含裝潢費、傢俱設備費,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為憑,參諸兩造於系爭房地交易過程中曾討論關於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屋未為簡易室內裝潢部分,可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退還3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83至189頁),則上開2樓之5房地扣除裝潢費、傢俱設備費之交易總價應約為490萬元(計算式:520萬-30萬=490萬),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14萬4,842元(計算式:0000000÷33.83=144842,元以下四捨五入),該價格應堪作為認定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之參考基準。惟因本件起訴時間為112年3月30日(見本院卷第9頁民事起訴狀之收件章戳),與上開2樓之5房地之交易時間相差約7個月,而112年第一季至第四季臺中市北屯區新成屋住宅大樓與華廈每坪平均交易單價漲幅約10.72%【計算式:(35.33-31.91)÷31.91=0.1072,小數點4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之112年臺中市住宅價格指數及交易資訊第一季、第四季季報可參,則以上開2樓之5房地之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扣除上開漲幅後,112年第一季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單價應為13萬0,818元(計算式:144842÷1.1072=130818,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應為428萬1,673元(計算式:130818×32.73=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與聲明第1項請求之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聲明第3、4項部分則係附帶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因上訴人係於112年3月30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8萬1,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7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46元。
㈢本院第一審本訴部分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故上訴人就本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應為428萬1,673元。又第一審反訴部分係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交付之買賣價金4萬5,000元有沒收之權利,則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應為4萬5,00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432萬6,673元(計算式:0000000+45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